附 錄

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(附錄一)--瓦典西人是最初將《聖經》譯成法文 的。在第十三世紀,他們已經譯出短篇的法文《聖經》,全部 《聖經》則是Clivetan 在一五三五年譯成了,以後的法文 《聖經》譯本都以此爲基礎。

         (附錄二)--這個諭旨是教皇英諾森八世在一四八七年發佈 的。(原稿存在英國康橋大學圖書館。) 英文譯本請見 Dowling 著的《羅馬天主教史》,卷六第五章,六二段(一八 七一年版。)

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(附錄一)--根據天主教教義,赦罪方式分爲兩種: (一)“親聽告解”(即神父聽罪人懺悔),

         (二)大赦(即Lndulgence 其形式之一就是贖罪券。)

         天主教會對於這兩種赦罪方式的說明,記在 Dr. I. Kluy 原著的《公教教義的基本真理》(中文譯本出版于北京方濟 堂,一九五0年)第205-212面。今引證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會的權柄和罪人的責任,是今日天主教仍舊實施赦罪 方式的兩種成分,也就是實施自宗徒(即使徒)以迄今日所行 的赦罪方式:即神父因天主之名,作天主的代表,並憑罪人的 懺悔和密認己罪,以赦人的諸罪而給以某種補贖工夫(編者 按:即功勞)。”--206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基督規定人應將他的罪,置於教會的赦罪權下,亦即親 于神父前述明己罪。耶穌在世時亦非使人懺悔認罪,不赦其 罪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然救主耶穌並未確定教會解釋(即赦罪)的細節,卻任 教會來規定。因爲他知道,有天主聖神(即聖靈)領導他的教 會。教會得應時代的需要,或嚴或寬地運用教會的赦罪權。” --209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大赦就是赦免告解時尚未免盡的暫時罪罰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罪的永罰于告解時已全部得免,但尚餘罪的暫罰(即所 謂在煉獄裏的較爲短暫的刑罰)。其用意在使人瞭解罪惡的嚴 重,使人甘願而忍耐地負起罪的結果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爲避免任何誤解的鋒芒,這裏要聲明一句:大赦並不赦 罪,僅免人在世上或在煉獄裏所當受的罪。罰此所謂罪的暫 罰。···

         “下列的思想作爲大赦的前提條件:

         “(一)基督及聖人的豐功偉績。···

         “(二)衆人有同類互相保證及團體的關係。--個人的 善縱不能成爲他人的功,但仍能作爲他人手持的禮物,使能獻 與天主說:‘看哪!這是“我們人”所行的善工,我既是人中 的一份子,我就將這禮物獻給您吧。’

         “(三)個人不僅是人中的一份子,領洗後更爲‘諸聖團 體’中的一份子,按‘諸聖相通功’的道理,自然也能享受諸 聖人的功勞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(四)大赦之所以不侵犯道德範圍,乃因人必須有天主 的寵愛始能得之。···”--209-211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求大赦時應行的善工,因時代而有不同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會初興時,主教憑殉教函而免除公認贖罪者的部分罪 罰。這種辦法完全賴於殉教者的英勇行爲。此外贖罪者若行了 非常的補贖,也可以免除他們一部分罪罰。因爲他們顯明真誠 的悔改,而得到寬恕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嗣後尚有他種善行可代替個人的補贖,倒如修築聖堂, (按:這就是現代羅馬天主教的權威承認中古世紀販賣贖罪券 的“正義性”的憑據,因爲當時販賣贖罪券的目的就是建造羅 馬的聖彼得堂。見本書119-121面。)公益捐獻等,也就是 以這些善工,作爲摯誠改過的證明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十字軍東征時的大赦善工,就是參加或幫助十字軍的征 伐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今特提及新建羅馬伯多錄(即彼處)大堂時所賜的大 赦。因爲這是教會在歐洲分裂的直接動機。誠然在勸人以捐獻 作善工的方法上,曾出過不可否認的弊端(編者按:但在原則 上,販賣贖罪或“大赦”券還是天主教所承認爲正當的!但多 明我會(Dominican) 的神父Tetzel(帖慈爾)的大赦道理,縱 使不是教會大赦道理的楷模,至少也躍出他人所批評的錯誤之 外。(編者按:可見現代的羅馬天主教權威依舊是袒護中古世 紀罪名昭彰的贖罪券販子帖慈爾!)···”--211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教皇指令的原文及英文譯本皆載於 J. Foxe所著的 “Acts and Monuments”卷三,第4-13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三--至於教皇絕無錯誤的教義,今再從《公教教義的基 本真理”這一部權威性的著作中引錄一段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宗(即教皇) 不能錯誤的道理,包括於整個教會不能 錯誤之內。後者的意思即:教會的負司訓責者,在解釋啓示真 理而普世教友理當接受的道理上,不能錯誤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負教會司訓權者:一爲依宗座職位宣言的教宗,一爲在 教宗領導下的全體會議,及執行司訓權或正式斷定宣示的全體 主教。單獨一位主教卻無此權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會或她的負司訓權者,其不能錯誤的範圍,即啓示的 信條與道德的道理,以及爲解釋辯駁所需要的一切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會在這條件下,其不能錯誤的道理,乃根據耶穌的 話:他必與他的教會同在,直到末日不相分離,以及遣使聖神 (即聖靈)降臨,與建立伯多錄(即彼得)優越權的事實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此處須討論的問題:教宗個人,於何時不能錯誤?

         “答:幾時他[Ex. Cathedra]意即依宗座職位宣言,即 不能錯誤。但這句話是應加解釋的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宗依其宗座職權正式斷定的宣示,有四種先決條件:

         “第一,教宗應借伯多錄的最高司訓權,教訓普世教民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第二,教宗應願意正式斷定一條關於信德或道德的道 理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第三,教宗應以清楚的言詞,命全體教友接受他的斷 定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第四,教宗的斷定應出於絕對自由,不受任何逼迫 的。”--212,313面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教會的傳統,自始即承認教宗的不能錯誤。···所以 君士坦公議會曾斷定:凡否認這端道理的,被逐出教外,當梵 諦崗公議會將這端道理定爲信條時,並未宣告新道理,僅將早 經承認的道理,予以表達。”

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附錄一--贖罪券,詳見(第五章附錄一)。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康士坦司會議召開年代是一四一四--一四一八 年。該會議是天主教所承認爲第十六屆全世界性的會議。康士 坦司(Don-stance) 是德國境內的一個城市。該次會議所吸 引的旁聽者,是在一切宗教會議中人數最多的,來賓總計有五 萬人之多,並有英,法,意,德,西五大國的代表出席,所通 過的許多議案也是空前的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十二章一--耶穌會(不是“耶穌教”)是羅馬天主教會的 一個派別,也是該教會內最大的附屬機構。是lgnatius Loyola 在一五四0年組織成功的。該會會員皆受嚴格的訓練 (參加後受訓時期皆在十年以上),許願終身不親女色,不貪 圖私利,並絕對服從上級。耶穌會初成立的目的,乃是要到聖 地去使回教徒信奉天主教,結果卻奉教皇的命令去對抗新興的 宗教改革運動。

         耶穌會的特點在於每一個會員服從上級的精神,發起人 lgnatius 寫道:“每一個會員務要認識到:真實服從的人應該 完全受天主通過他們上司的指揮,猶如自己是一個死的身體一 樣,任憑別人自由支配···。”(John Gerand編,“論耶 穌會”,倫敦一九0二年版。)

         耶穌會的活動在中古時代爲一般天主教國家的統治者所憎 厭。葡萄牙女王 Pompal 在一七五九年將該會會員全數驅逐 出境。法國在一七六四年亦開始鎮壓耶穌會,隨後西班牙政府 亦不准該會會員進入國境。結果教皇克裏門十四世在法國貴族 和教內權貴的壓力之下,在一七七三年降旨解散耶穌會。此後 教皇庇護七世於一八一四年又恢復了耶穌會,從此該會大爲振 興。發展到全世界。

         最先來到印度,日本和中國的天主教傳教士,乃是耶穌會 的發起人之一 Francis Xavies,他在一五五二年死於中國。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中古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最早是在一二三三年左右成 立的。裁判的規程與方式是簡單而靈活的,視環境而相機辦 理。裁判員大半屬於天主教的多明我會的神父,因爲該會會員 最注重教條。宗教裁判所從最早就使用酷刑,並一貫採用長期 的監禁,沒收財産,和火刑來懲罰“異教徒”。除一般篤信 《聖經》而不承認教皇權威的基督徒之外,回教徒和猶太人也 常受宗教裁判所的迫害。自從這種制度成立以來,它在歐洲各 國有了不同的發展,也時常受當地政府的利用或限制,甚至完 全脫離了教皇的控制。因此教皇保羅三世於一五四二年正式恢 複,加強,並制定了羅馬的宗教裁判所,配合著耶穌會的活 動,來敵對改革運動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第十八章附錄一--

         1、波新王亞達薛西降旨恢復猶太國。

         (但7:25,拉7:7-26)

         2、猶太國京都修建完竣,舊約經書三十九卷全部寫成。

         (但9:25)

         3、耶穌受聖靈恩膏,受約翰的洗。(太3:16;徒10:38)

         4、彌賽亞在“一七之半”被剪除。

         (但9:27;太21:50-51)

         5、司提反被砍死,福音傳給外邦。

         (但9:24;徒7:54-56;8:1)

         6、二三00年結束,天上至聖所被潔淨,上帝開始查案審判。 (但8:14;啓14:7)

         7、三位天使的警告傳到全世界。(啓14:6-12)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土耳其失去權柄的詳情如下:--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“···那時因埃及國不願繳納土耳其所要挾的賠款,土 耳其帝即與埃及王美赫麥特阿利相戰,但在一八三九年間,埃 及王勝過土耳其的軍隊,同時又遣王子與兵攻入敍利亞小亞細 亞,所戰繼續得勝,於是打算渡攻君士坦丁城,那時英國,奧 大利,普魯士,俄羅斯等國聯合在一八四0年七月十五日開 會,表決了不許埃及王攻敍利亞,及小亞細亞以外之地的議 案。土耳其王因遭失敗,他就歡迎此數強國的干涉,因這四國 已保全了土耳其國的生命,所以就甘心接受他們的決定,這樣 他就欣然的將統治權付諸西歐諸國之手,土耳其已應允將埃及 王世襲的王權交付于埃及王,而埃及即當退還土耳其被擄的戰 船,埃及國不按此而行,最後所得惡劣的結果,乃當由埃及負 責,列強卻不負任何責任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諸國在所訂之條約上簽字,並在一八四0年八月十一日 遞哀的美敦書於土耳其,從那時土耳其便有了東方病夫之稱。 自土國政治改革以後,雖其國政大有起色,但她的危機四伏, 前途仍是未許樂觀的。(“啓示錄之研究”第153面。)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三--古代天主教權威因在多方面偏離了《聖經》的真理 與道德,故禁止一般教徒和平民閱讀《聖經》。現今該教會既 無法禁止《聖經》的發行,便強調“全部《聖經》不能作爲兒 童及思想幼稚的人的讀物”的說法。(“公教教義”第 29面。)天主教爲強調其所謂“公教的司訓權,”說,惟獨天 主教有權講解聖經 。(見“公教教義”第251-354面。)

         天主教教義的根據乃是其所謂之“聖傳”(Tradition) 或“傳統”。他們說:“聖經是相幫聖傳。聖傳是天主的命, 所以按命說,聖傳比《聖經》還要緊。第二,《聖經》上的道 理雖然不少,到底不全。因爲天主的道理,沒有全寫在《聖 經》上,所以還該有聖傳,才能全備。···

         “問:什麽道理,是從聖傳下來的?

         “答:無論一條道理規矩,禮節,但凡在《聖經》上沒有 寫的,到底普聖教會常信服,全遵守,這都是從聖傳上來的, 比如,《聖經》上沒有說小孩子能領洗,到底普天下的天主 教,常信服小孩子能領洗,這樣的道理規矩,就是從聖傳來 的。”(上海土山灣印書館印行《雅正理考”第九版訂正版第 144面。)

         耶穌說:“你們爲什麽因著你們的遺傳,犯上帝的誡命 呢?”(太15:3) 這話正適用於這個問題上,因爲每遇聖傳 與《聖經》有抵觸時,羅馬教總是注重聖傳的,因爲以上所引 的話已經說明了他們的態度:“聖傳比《聖經》還要緊。”可 見羅馬教所提出標準實際上就完全廢棄了《聖經》的權威,而 代之以教會的風俗習慣。

         至於《聖經》“不全”的說法,使徒保羅卻說,“《聖 經》都是上帝所默示的,於教訓,督責,使人歸正,教導人學 義,都是有益的,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,預備行各樣的善 事。”(提後3:16)詩篇裏又說:

         “耶和華的律法全備,能蘇醒人心。”(詩19:7)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章附錄一--見第十八章附錄一附錄年代表。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一八四三年至四四年複臨運動完全應驗了啓示錄第 十章的預言。請注意以下的各要點: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第十章全部的經過發生在第六位元天使吹號,與第七位天使 吹號之間,第六號的最後年代(啓9:15)。乃是一八四0年 (見本卷二九七面及其附錄,)而第七號(啓11:15)明顯是在 基督複臨的時候吹響。可見啓示錄第十章的事件理應發生在一 八四0年之後,而在基督複臨之前。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一八四0年左右,基督教世界中惟一普世性的大運動,就 是米勒耳所領導的複臨運動。啓示錄十章一節的話,是用表號 性的話語描述那次運動的盛大情況。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“他手裏拿著小書卷是展開的”複臨運動,乃是以但以 理書的預言爲基礎的。該卷確是一個“小書卷”。“展開”暗 示它原來是“封住”的。但以理十二章四節記載天使吩咐但以 理的話說:“但以理啊,你要隱藏這話,封閉這書;直到末 時,必有多人切心研究,知識就必增長。”根據這一句話,但 以理書是封閉到末時的,及至末時來到(一八四0年前後),果 然有許多人切心研究但以理的預言,以至這卷書成了“展開” 的小書卷。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“大聲呼喊”應驗在“半夜的呼聲”中。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“七雷發聲之後,我(約翰)正要寫出來,就聽見從天上 有聲音說,七雷所說的你要封上,不可寫出來。”按“七”是 聖潔和完全的數目。“雷”代表上帝的聲音。(見約12:28- 29;詩18:13;29:3) 而上帝的聲音是向人啓示真理的。 (見申4:36) 可見“七雷”代表“完全的啓示”。七雷與小 書卷的關係就是:一八四0年的複臨運動固然是以“展開”的 書卷(即但以理書)爲根據的,但當時的信徒沒有得到“完全 的啓示。”“天上有聲音說,七雷所說的你要封上,不可寫出 來。”這說明約翰在異象中明白七雷的內容(象他在約翰十二 章二十八,二十九節明白衆人所不明白的雷聲一樣,)因此他 “要寫出來”,但上帝不許他寫,表明“潔淨聖所”(但8: 14)這一句話在一八四0-一八四四年間仍然是“封上”的, 以至米勒耳等先導對於這話未能完全瞭解,因而遭到一八四四 年的大失望。

         六、“不再有時日了”這話宣佈《聖經》預言中的最後的一個 “定時”已經屆滿了。一八四四年乃是全部《聖經》一切預言 中最後的一個年代,以後再沒有什麽可以計算的年代了。

         七、天使對約翰說:“你拿著(小書卷)吃盡了,便叫你肚子 發苦,然而在你口中要甜如蜜。”(啓10:9) 這時十二使徒 中只有約翰一人生存在世,所以他正能預表末時最後一代的 “其餘的兒女。”(啓12:17) 這些末時的信徒要因研究但 以理而經過一次(先甜後苦”的經驗,就是一八四四年的大失 望。請注意,天使預先將約翰所必有的經驗告訴他,表明這經 驗是全在上帝的意料之中,並且也合乎上帝的美意。

         八、大失望之後,複臨信徒要向萬國“再說預言。”(啓10: 11) 他們本來是講說基督複臨的預言的。按一般人情說來, 他們在失望之後,一定不敢再講基督複臨的預言了,但天使所 傳來的命令乃是:“你必指著多民多國多方多王再說預言。” 基督複臨安息日會的發展史正好應驗了這一句話。基督複臨的 資訊非但沒有因一八四四年的失望而止息,反而有了非常廣泛 的發展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五章附錄一--君士坦丁皇帝在西元三二一年三月七日 所頒佈的諭旨說:“一切官員,城市市民,和商人必須在可敬 的太陽日休息,但住在農村裏的人可以自由從事農作。”(原 文記在Codex of Justinian 卷三,十二目,第三條。)

         附錄二--北非洲的阿比西尼亞(又名埃提阿伯)教會是多年 遵守安息日的教會。他們在使徒時代就立下了根基。(見徒 8:26-39) 惟因回教勢力的包圍,他們曾多年與歐洲教會 隔離,到第十六世紀方得恢復交通。西元一五三四年他們受到 回軍的侵襲,故遣使往葡萄牙求援。阿比西尼亞的代表在葡萄 牙朝廷上講述他們守安息日的理由說:

         “上帝創造天地的工作完成之後,他就在該日安息。上帝 既定這日爲至聖,我們若不忠心遵守,顯然是違犯上帝的旨意 和誡命。他寧願天地廢去,不願他的話作廢。因基督來,不是 要廢掉律法,乃是成全。所以我們守安息日,不是要效法猶太 人,乃是要順服基督和他的使徒。···我們也遵守主日紀念 基督復活,象其他基督徒一樣。”(Geddes 著“埃提阿伯教 會史”第87-88面。)

         葡萄牙政府當即派軍隊四百,及一班“耶穌會”的傳教 士,去援助埃提阿伯,傳教士抵達阿京後,即迫使阿王撒登戈 (Zadenghel) 投誠教皇(一六0四年)。他又頒佈法食禁止人 民遵守安息日。但人民抗拒了王的命令,引起全面性的大革 命,終於迫使王收回成命,宣佈宗教自由。到一六三二年,他 的兒子聽從人民的要求,將羅馬教會的傳教士全數逐出國境, 恢復古教,國內大享安寧。